登党委[2015]18号
关于印发《中共昆山登云科技
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的通知
各党支部、党委各部门、工会、团委:
现将《中共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中共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
中共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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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中共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
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,为加强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,充分发挥登云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(下称院纪委)的职能作用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院纪委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:按照中央和上级精神,坚持标本兼治,综合治理,惩防并举,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党委负主体责任,纪委负监督责任,纪委要协助党委抓好党的作风建设,监督并保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,认真履行“教育、监督、保护、惩处”的职能,围绕学院中心工作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为学院的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保驾护航。
第二章 机构设置
第三条 院纪委由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四条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若干人组成,其中正、副书记,按有关规定由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并提请党委全体会议通过,报上级纪委批准。
第五条 院纪委下设办公室,是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。
第六条 院纪委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,严格自律,带头遵守各项规定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 院纪委的职责如下:
(一)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要求,协助院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。院纪委要履行监督责任,抓好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,做好监督检查。指导基层党的纪检工作。
(二)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,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。
(三)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情况。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。
(四)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,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,深入实际调查研究,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党风、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,提出工作建议,总结交流典型经验。
(五)负责检查、审理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党员违反党纪、政纪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工作;对违反党纪、政纪、法规、规定的党员,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给予党纪、政纪处理的意见或建议。
(六)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、政纪和法规的检举、控告以及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述、群众来信来访,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群众利益不受侵犯。
(七)组织协调行政监察、审计、督查办等部门的有关工作;协同学院党委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学习、宣传教育工作;检查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。
(八)负责完成院党委、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八条 院纪委会是我院纪检机关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。
第九条 议事和决策要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第十条 学院纪委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,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。纪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。
第十一条 院纪委会议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在会前请假,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。根据工作需要,纪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参加纪委会议。
第十二条 院纪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主管纪委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确定。召开时间、议题,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委员。
第十三条 院纪委会议议事范围:
(一)讨论并通过院纪委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;
(二)听取案件汇报,分析案情,做出立案和处分决定,以及撤销有关处分的决定;
(三)讨论、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;
(四)做出对各级组织某些重大问题的监督决定;
(五)讨论决定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批的事宜;
(六)传达贯彻上级党委、纪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。
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负责将议题的详细情况及决策意向委员们准确地陈述,以便委员充分发表意见。
第十五条 院纪委会进行表决时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可以计入票数。
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和无记名投票方式。
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逐项表决。
第十六条 议题如遇意见严重不一致时,可暂缓决策,休会后要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,反复酝酿沟通情况,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、决策;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必须要做出表决时,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或上报院党委审定。
(一)纪委会议题如涉及到纪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
(二)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,必须按照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。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,纪委办公室应负责传达和催办,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执行情况。
(三)纪委会确定的需要保密的内容应保守秘密,不得泄密,违者将追究其责任。
第十七条 经院纪委会议讨论通过的,以院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材料,由书记签发。
第五章 工作纪律
第十八条 纪检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:
(一)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(二)坚持实事求是,秉公执纪,不徇私情,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、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。
(三)坚持民主集中制,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。
(四)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道,重事实、重证据、重调查研究,防止主观臆断、偏听偏信。案件查处要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。
(五)严格执行办案保密制度,不准泄漏案情和组织机密,不准接受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吃请和其他有损于道德规范的行为。
第十九条 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,在执法执纪工作中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,触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条例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纪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