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中共昆山登云科技 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5-12-22作者:

 

登党委[2015]18号

 

关于印发《中共昆山登云科技

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的通知

各党支部、党委各部门、工会、团委:

现将《中共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附件:《中共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

 

 

中共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

 

 



附件:

中共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

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,为加强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,充分发挥登云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(下称院纪委)的职能作用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院纪委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:按照中央和上级精神,坚持标本兼治,综合治理,惩防并举,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党委负主体责任,纪委负监督责任,纪委要协助党委抓好党的作风建设,监督并保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,认真履行“教育、监督、保护、惩处”的职能,围绕学院中心工作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为学院的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保驾护航。

 

第二章 机构设置

第三条 院纪委由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四条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若干人组成,其中正、副书记,按有关规定由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并提请党委全体会议通过,报上级纪委批准。

第五条 院纪委下设办公室,是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。

第六条 院纪委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,严格自律,带头遵守各项规定。

 

第三章  工作职责

第七条  院纪委的职责如下:

(一)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要求,协助院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。院纪委要履行监督责任,抓好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,做好监督检查。指导基层党的纪检工作。

(二)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,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。

(三)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情况。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。

(四)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,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,深入实际调查研究,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党风、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,提出工作建议,总结交流典型经验。

(五)负责检查、审理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党员违反党纪、政纪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工作;对违反党纪、政纪、法规、规定的党员,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给予党纪、政纪处理的意见或建议。

(六)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、政纪和法规的检举、控告以及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述、群众来信来访,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群众利益不受侵犯。

(七)组织协调行政监察、审计、督查办等部门的有关工作;协同学院党委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学习、宣传教育工作;检查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。

(八)负责完成院党委、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 

第四章  议事规则

第八条  院纪委会是我院纪检机关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。

第九条  议事和决策要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
第十条  学院纪委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,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。纪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。

第十一条  院纪委会议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在会前请假,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。根据工作需要,纪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参加纪委会议。

   第十二条  院纪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主管纪委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确定。召开时间、议题,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委员。

第十三条  院纪委会议议事范围:

(一)讨论并通过院纪委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;

(二)听取案件汇报,分析案情,做出立案和处分决定,以及撤销有关处分的决定;

(三)讨论、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;

(四)做出对各级组织某些重大问题的监督决定;

(五)讨论决定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批的事宜;

(六)传达贯彻上级党委、纪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。

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负责将议题的详细情况及决策意向委员们准确地陈述,以便委员充分发表意见。

第十五条 院纪委会进行表决时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可以计入票数。

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和无记名投票方式。

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逐项表决。

第十六条  议题如遇意见严重不一致时,可暂缓决策,休会后要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,反复酝酿沟通情况,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、决策;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必须要做出表决时,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或上报院党委审定。

(一)纪委会议题如涉及到纪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

(二)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,必须按照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。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,纪委办公室应负责传达和催办,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执行情况。

(三)纪委会确定的需要保密的内容应保守秘密,不得泄密,违者将追究其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 经院纪委会议讨论通过的,以院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材料,由书记签发。

 

第五章 工作纪律

第十八条  纪检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:

(一)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
(二)坚持实事求是,秉公执纪,不徇私情,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、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。

(三)坚持民主集中制,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。

(四)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道,重事实、重证据、重调查研究,防止主观臆断、偏听偏信。案件查处要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。

(五)严格执行办案保密制度,不准泄漏案情和组织机密,不准接受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吃请和其他有损于道德规范的行为。

第十九条  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,在执法执纪工作中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,触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 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条  本条例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条例由院纪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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